今天头发又掉了一把。
现代人脱发有多严重,看看铺天盖地的植发广告就知道了。关于脱发的讨论也延伸到法律领域,使用洗发产品后,脱发太严重,可以要求洗发产品生产商承担侵权责任吗?
一、基本案情
玲珑原本相貌姣好、一头秀发,使用某知名品牌洗发产品后,头发开始掉。停用产品,看医生,脱发没有止住,最终全部掉光。玲珑将洗发产品生产商起诉到法院,理由是使用洗发产品后脱发严重,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,要求赔偿医药费、假发套费、精神损失费共计10万余元。
洗发产品生产商回应,产品经过国家检测是合格的,医院诊断结论是斑秃,不是使用洗发产品造成的,被告脱发和使用洗发产品没有关系。
这个案子很具有代表性,法院审理认为:涉案产品检测结果显示各类指标均符合相关技术要求。关于双方争议的焦点因果关系,鉴定的结论是“鸟巢状发”,截止目前现有材料难以证明“鸟巢状发”能造成头发全部脱落。原告经治疗头发已再生,和“假性斑秃”不符。原告停用产品后脱发更加严重,医院就诊拟是“斑秃”,斑秃的形成和使用化妆品没有直接关联。
综合以上情况,难以认定原告头发脱落与使用被告产品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。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产品生产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,法院不予支持,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二、法律分析
01、主张产品责任,消费者要举证吗?
在上述案例中,原告玲珑主张产品责任。产品责任,也叫产品侵权责任,适用无过错原则。无过错原则,不是说产品生产者没错。而是指消费者主张产品侵权责任时,无需证明产品生产者主观上有过错,比如说生产者对产品可能致损的情况是知情的,产品生产者也不能以主观上没有过错主张免除自己的责任,除非损害结果的发生是消费者不按规则使用或其他过错造成的。
背后的原理是,生产者的专业、设备、人员等各方面的资源应保障其能发现产品安全质量问题,消费者处于下游,出于信任才购买产品,不具备专业的检验鉴定能力。无过错原则能有力地保护消费者利益,但不代表消费者作为原告主张产品责任时无需举证,消费者仍需就因产品受到损害的情况举证说明。
02、被诉产品侵权,产品生产商如何应对?
认定产品责任需要充分论证,产品存在缺陷、存在损害事实、产品缺陷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。损害事实一般由权益受损人举证。损害事实有三种,人身方面的有致残、死亡,财产方面的有为减小损害的必要支出,精神方面的,比方说心理承受重压对正常生活造成影响。
原告主张产品责任,作为生产商:第一,要证明产品没有缺陷,企业专业人员配置、公司生产流程、产品质量体系等可以列举出来作为参考,产品经鉴定符合标准要求的结论也是有力证据;第二,损害事实和使用产品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。要注意的是,不同于生活场景中的因果关系,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强调实质上造成某种结果的高度可能性,需要认真分析。
03、产品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
《民法典》第条规定: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,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。存在缺陷的产品给人带来的可能是身体、精神上的双重损失。
实务中有案例,使用了不合格的化妆品后,当事人面貌受损,精神上焦虑紧张,诊断为抑郁症,在产品责任纠纷案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。精神损害赔偿有特殊的调整和预防功能,赔偿数额的认定会考虑侵害人过错、侵权人手段和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、侵权人获利情况、侵权人经济能力、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。
三、参考法条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零二条: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,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零五条: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、财产安全的,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、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碍、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四十六条:本法所称缺陷,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、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;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,是指不符合该标准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八条: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,但未造成严重后果,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,一般不予支持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。
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,造成严重后果的,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,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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