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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法典型案例罚款11万元洗发液广告慎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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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美妆品牌合规指引生发,是作为医疗术语、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。违法事实:经查明:当事人作为广告主于年3月2日起入驻天猫渠道店铺并运行名称为某某旗舰店的店铺,当事人在天猫旗舰店于年8月30日起,对名为“某某品牌防脱发洗发液(男用)”的洗发液,在网页宣传“增发密发减少掉发”、“清洁毛囊调节油脂分泌促进头发生长”、“生发专研实力认证见证使用效果”等。当事人仅能提供该款洗发液的育发、清洁毛囊、调节油脂分泌的功效及相关临床功效认证的数据材料,无法提供促进头发生长的真实有效依据。“某某品牌防脱发洗发液(男用)”为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,无生发功效,“生发”是作为医疗术语、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,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使用医疗用语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十七条“除医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广告外,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,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。”之规定,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。处罚结果: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、社会危害程度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(二)项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,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,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,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,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,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,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,可以吊销营业执照,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、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:(二)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,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,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”之规定,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:

、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;

2、罚款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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