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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妆品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案例网店宣传洗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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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璞琳有关广告法的文章与资料(三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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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店宣传洗发液有生发功效被罚11万元

*璞琳整理点评

年1月25日,中国(上海)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沪市监自贸处〔〕15006228号《行*处罚决定书》,对当事人百互润贸易(上海)有限公司在“天猫丰添旗舰店”天猫网店销售“丰添防脱发洗发液(男用)”的洗发液时,宣称“生发”功效之行为,依照《广告法》第十七条、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,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,罚款11万元。

经查,当事人在天猫丰添旗舰店,自年8月30日起,对名为“丰添防脱发洗发液(男用)”的洗发液,在网页宣传“增发密发减少掉发”、“清洁毛囊调节油脂分泌促进头发生长”、“生发专研实力认证见证使用效果”等。

当事人仅能提供该款洗发液的育发、清洁毛囊、调节油脂分泌的功效及相关临床功效认证的数据材料,无法提供促进头发生长的真实有效依据。“丰添防脱发洗发液(男用)”为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,无生发功效,“生发”是作为医疗术语、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,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使用医疗用语。上述广告由当事人自行设计、制作并发布,广告费用无法计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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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2月印发的《化妆品命名指南》,明确指出:“抗菌;抑菌;除菌;灭菌;防菌;消炎;抗炎;活血;解*;抗敏;防敏;脱敏;斑立净;无斑;祛疤;生发;毛发再生;止脱;减肥;溶脂;吸脂;瘦身;瘦脸;瘦腿等”,属于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。本案当事人宣称其洗发液“增发”“促进头发生长”“生发”,确实属于违法使用医疗用语。

在本案中,中国(上海)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如继往地,将网店网页宣传认定为商业广告,并以案涉网店网页广告由当事人自行设计、制作并发布为由,认定案涉违法广告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,从而依照《广告法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关“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,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”之规定实施行*处罚。

其实,本案当事人宣称其洗发液“增发”“促进头发生长”“生发”,但无法提供促进头发生长的真实有效依据,且案涉洗发液作为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并无生发功效,这种情况下,认定案涉网页广告为虚假广告或者虚假宣传,也是完全可以的。即,当事人案涉违法行为,存在着《广告法》第五十五条(虚假广告)、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(违法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)之竞合。

***市监总局:下列情形属于食品标签或说明书瑕疵

***允许城镇居民利用其继承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建住房,地方立法能作此规定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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